一、甲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榮服處)服務組輔導員,臺北市榮服處以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北市榮人字第 A 號考績通知書核布甲 109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不服,依我國現行法 制及實務,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 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年終 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 11 條第 1 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 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 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第 14 條 第 1 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