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88961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88961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 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 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 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 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 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 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 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 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二、甲75歲已喪妻,有子女乙與丙。甲因已有中度老年癡呆症症狀,且有憂鬱 症症狀,甲的兒子乙為了避免甲有不當之法律行為,而傷害甲之權益,幫 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法院並裁定乙為其輔助人。但甲與乙之感情並未很好,經常因為丁(乙妻) 之態度而吵架。甲的女兒丙經常回家照顧甲,陪甲就醫,丙也是甲自幼疼 愛之女兒。甲親筆撰寫遺囑分配其財產,將其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一起由 丙繼承,而其存摺中的現金由乙繼承,該遺囑全文記明撰寫遺囑日期為民 國106年5月31日,並簽名。甲在遺囑簽完名後,並將之密封,密封處再次 簽名與記明日期。完成後交付好友戊,並叮嚀戊,迨甲死亡時,將之交付 給其子女乙與丙。甲死亡時,甲存摺中的現金有1,020萬元,A屋及其所在 之土地市價約3,000萬元。請問甲之遺囑之效力如何?
三、甲已離婚,有一子乙、一女丙,乙長年在國外工作,丙未婚並與甲同住在 B屋。甲經多年工作積蓄購置A土地與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A地與 B屋與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價值差距不大,甲在遺囑中,將A地分配乙, 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給丙。甲於民國89年2月10日過世,乙、丙對於甲遺囑 中財產分配並無意見。但乙因為長年在國外,並無意願回國辦理A地之所 有權繼承登記。乙、丙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丙在甲過世後,在A地上 蓋A屋,並搬進A屋住,將B屋出租。請問丙於民國99年3月1日,請求單獨 為B屋及其所在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權人,地政事務 所是否應該接受丙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