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已離婚,有一子乙、一女丙,乙長年在國外工作,丙未婚並與甲同住在
B屋。甲經多年工作積蓄購置A土地與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A地與
B屋與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價值差距不大,甲在遺囑中,將A地分配乙,
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給丙。甲於民國89年2月10日過世,乙、丙對於甲遺囑
中財產分配並無意見。但乙因為長年在國外,並無意願回國辦理A地之所
有權繼承登記。乙、丙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丙在甲過世後,在A地上
蓋A屋,並搬進A屋住,將B屋出租。請問丙於民國99年3月1日,請求單獨
為B屋及其所在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權人,地政事務
所是否應該接受丙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