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
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
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
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
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
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
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
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
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