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75歲已喪妻,有子女乙與丙。甲因已有中度老年癡呆症症狀,且有憂鬱
症症狀,甲的兒子乙為了避免甲有不當之法律行為,而傷害甲之權益,幫
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法院並裁定乙為其輔助人。但甲與乙之感情並未很好,經常因為丁(乙妻)
之態度而吵架。甲的女兒丙經常回家照顧甲,陪甲就醫,丙也是甲自幼疼
愛之女兒。甲親筆撰寫遺囑分配其財產,將其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一起由
丙繼承,而其存摺中的現金由乙繼承,該遺囑全文記明撰寫遺囑日期為民
國106年5月31日,並簽名。甲在遺囑簽完名後,並將之密封,密封處再次
簽名與記明日期。完成後交付好友戊,並叮嚀戊,迨甲死亡時,將之交付
給其子女乙與丙。甲死亡時,甲存摺中的現金有1,020萬元,A屋及其所在
之土地市價約3,000萬元。請問甲之遺囑之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