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一)甲得否代乙申請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
(二)丙曾三次赴甲、乙之設籍地,均未遇甲或乙,是否可以依法認定甲、乙未實際居住臺北市?其行政調查是否合法?
(三)甲、乙未申請醫療補助。丙知悉乙重病住院,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上之一體注意原則,代其申請辦理乙之醫療補助?
(一)A 市政府應否受理該項申請?又同樣情形,如係因某乙提出新證據,主張 B 縣政府核發同業競爭者丙之拓廠許可違法,而申請撤銷時,B 縣政府應否受理?(20 分)
(二)在前揭甲申請撤銷之情形,如 A 市政府決定受理,且同時確認甲所提出之新證據確實可證明原禁建處分違法時,是否即應撤銷該禁建處分?(10 分)
(一)針對乙函,A 公司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0 分)
(二)針對甲函,A 公司若以桃機公司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A 公司與桃機公司間之機場服務費債權不存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否受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