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機公司)因 A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未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解繳機場服務費新臺幣 20 萬元,以甲函通知 A 公司限期繳納;旋以 A 公司未為繳納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執行分署)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北執行分署以乙函扣押 A 公司對 B 銀行之存款債權。A 公司不服,請問:
參考法條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5 條:「航空公司應依下列作業規定,解繳代收之機場服務費:一、將當日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二、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及民航局指定銀行繳納。三、依機場公司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觀光局及機場公司指定銀行繳納。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機場服務費,應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二•五作為該公司代收之手續費。」
發展觀光條例第 38 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針對乙函,A 公司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