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12417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子)、乙(父)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甲(18 歲)於 2018 年 8 月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社會局承辦人員丙經調查發現甲、乙未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但符合低收入戶之要件(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參照),爰駁回甲、乙之申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 1 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第 6 項)」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未申請醫療補助。丙知悉乙重病住院,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上之一體注意原則,代其申請辦理乙之醫療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