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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12417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土地遭 A 市政府下命禁建,甲不服,但所提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敗訴而確定。嗣甲發現新證據可資證明該禁建處分自始違法,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向 A 市政府申請撤銷。請問: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第 1 項)」

申論題內容

(一)A 市政府應否受理該項申請?又同樣情形,如係因某乙提出新證據,主張 B 縣政府核發同業競爭者丙之拓廠許可違法,而申請撤銷時,B 縣政府應否受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