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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8年 - 108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8608
108年 - 108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860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 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 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 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 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 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 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 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 請案?(25 分)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