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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86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安安安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員工乙故意得推定為甲之故意,且未能反證,甲主張應無理由 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 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因此,冒用名義偽造 提單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之情事,雖係員工乙之故意行為,即得依法推定為甲公司 之故意行為。 固甲公司抗辯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委任書,乃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然員工乙 之素行不良,屬高風險人員,為甲公司所明知卻仍予選任且未善盡監督義務,縱放其獨立 作業,以致再度以偽造的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等文件辦理通關,尚未能舉證其已 善盡督導辦理之責,而有放縱員工乙恣意之行為,則仍難推翻前開依法推定屬甲公司之故 意行為。 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且衡諸違規情節,甲主張應無理由 有關比例原則之衡酌,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 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員工乙既素行不良,卻能一再出具公司甲之名義辦理報關,足反應甲公司毫無警覺,對高 風險之員工已到放任之程度,且為逃避檢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入境,影響公 共衛生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尚可能同時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刑法 等多項法律,則無施以停止 6 個月以下報關業務之警惕性處分之餘地,而逕予廢止報關業 務證照,似無違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yukihen
有理由 一依據民法規定為不使雇主負擔過大責任 倘雇主可證明對受僱人已盡到選任或監督責任 或者說已經盡力了而侵害仍會發生 法律則不再責令雇主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然而侵權行為人仍是雇主 所以當雇主必須先行賠償後 仍可對實際上為行為之受雇人請求損害賠償(參照民法第188條但書)二逕以情節重大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有失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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