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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50039
科目:
民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承攬 A 公司某興建工程。甲就其中吸音防火工程與乙分包商完成議價程序,確認 承攬報酬及施工之範圍、內容、數量,並約定 A 公司審核乙分包商資格通過後,合 約始正式生效。議價完成後,乙經由甲將資料送請 A 公司審核,5 次均未能通過, 甲則一再通知乙補件,致乙信以為契約有生效的可能,一再支出費用並進行備料。 甲則於通知乙第 5 次補件後,又就同一吸音防火工程將丙分包商的資料送 A 公司審 核通過並與丙簽訂合約。試問:甲乙間之契約效力如何?(10 分)乙主張其受有信 賴損害向甲請求賠償,有無理由?(15 分)
二、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付清價金,乙交付土地,但迄未辦理登記,其後該地被政府 徵收,乙受領了土地徵收補償費。試問:甲對乙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權,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購買坐落 A 基地上建物一筆,並登記於甲名下,甲無償借與乙居住使用。甲、乙 曾達成買賣之協議,乙願以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承購系爭建物,惟乙迄未依約給付 買賣價金。一年後甲查閱地籍資料,方發現乙與甲之父親丙,未經甲同意,竊取甲 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由乙持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及就系爭 建物基地所有地上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並以所補發之該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 書辦理所有權及地上權移轉登記與乙。乙再以地上權人之地位向系爭建物基地 A 所 有人丁購買基地所有權,致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甲因此向乙請求支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乙置之不理,甲遂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向乙請求塗銷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 記返還所有權,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乙丙等三人於民國 91 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 A 銀行抵押貸款新臺幣 5,000 萬元, 貸款尚未清償。甲未婚,獨居,與兄弟姊妹少有聯絡,無土地房產,無子女,父母 皆已歿,甲死亡,由兄弟姊妹丁戊己庚四人繼承,A 銀行乃訴請丁戊己庚共同清償 上開債務,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