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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50039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付清價金,乙交付土地,但迄未辦理登記,其後該地被政府 徵收,乙受領了土地徵收補償費。試問:甲對乙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權,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6必上
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只能依民法225條第2項行駛代償請求權 相關法條: 民法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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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主張乙不當得利,無理由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土地買賣事件,縱土地已交付,然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政府依法徵收,補償地價由出賣人領取完畢。出賣人仍係基於登記名義人即所有權人之地位受領該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尚不成立不當得利。又,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法第373條本文);稱「利益」,指物之收益而言,並不包括買賣標的物滅失或被徵收之代替利益。故甲對乙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主張不當得利,無理由。

(二)甲得對乙主張代償請求權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民法第2252項)。土地買受人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之規定,向土地出賣人請求交付土地補償價金(80台上250481年度第19次民事庭會議)。故甲得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其所受領之土地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