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之契約效力為無效
(二)乙向甲請求賠償之主張有理由
2.依民法113條規定,法律行為無效時,當事人於行為時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對與已為給付者,有回復原狀之責,有受損害者,有賠償之責,查本題甲可能非 惡意,但脫離不了善意無過失,甲乙於締約後但履約前之締約階段,一方就債之 關係對他方有附隨義務,應善盡說明、告知及保密義務,而甲於未成立時,顯然 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
3.甲於契約未成立,有違反契約成立之誠實信用原則,乙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主張範圍應就信賴利益為內容
快被阿摩的排版格式搞瘋了
樓上第2小題引用的民法第113條,有點怪怪的,因為這裡法律行為並沒有無效@@?
這裡應該是 "契約成立,但因條件未成就,故不生效力。",所以應該不是用1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