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1項)。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有限責任,自無疑問。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本文)。甲有5,000萬元連帶保證人之貸款尚未清償,甲死亡,僅由兄弟姐妹丁戊己庚四人繼承,別無其他繼承人。A銀行訴請丁戊己庚共同清償上開債務,有理由。惟丁戊己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