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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甲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第一審訴訟敗訴。甲之親戚乙見狀,即與甲約定:「乙 為甲在繼承遺產爭訟事件上出庭作證、提供其他證人資料,並找律師打官司,乙 分擔二分之一律師費用,甲則於勝訴判決取得遺產時,應將其所取得遺產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與乙。」(15 分)
⑵丙之土地經某縣政府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不具律師資格之地政士丁向丙表示其 可代丙透過申請與訴願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丙即與丁約定:「丙全權委任丁處理丙 向徵收機關申請收回土地及訴願訴訟事宜,期間 3 年,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丙 無須支付丁任何費用;土地若能依法收回,丙須支付所取回土地二分之一的價額 作為支付丁之報酬。」(15 分)
⑴甲訴請乙拆除其攤架雨棚並返還土地,有無理由?(20 分)
⑵甲訴請乙返還最近 15 年占有使用 A 地之利益,即相當於近 15 年來 A 地租金之數 額,乙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15 分)
⑴本件公證遺囑之效力為何?(25 分)
⑵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