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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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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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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⑵丙之土地經某縣政府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不具律師資格之地政士丁向丙表示其 可代丙透過申請與訴願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丙即與丁約定:「丙全權委任丁處理丙 向徵收機關申請收回土地及訴願訴訟事宜,期間 3 年,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丙 無須支付丁任何費用;土地若能依法收回,丙須支付所取回土地二分之一的價額 作為支付丁之報酬。」(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