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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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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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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於民國(下同)98 年 12 月死亡,留下土地數筆,無配偶及子女,甲之生母(乙) 與姊姊(丙)仍健在,乙嗣於 99 年 1 月辦理繼承登記。詎料丙主張甲於 98 年 11 月 26 日立有遺囑,將上開土地全部遺贈予丙,並經民間公證人丁於醫院病房內公證之。 經查該遺囑內容是由丁詢問,甲點頭的方式進行,見證人為丙已成年之女兒(戊)、 丙之公公(己)、醫院護士(庚)及丁的事務所助理(辛)等 4 人,次查庚於遺囑製 作過程有兩次走出病房,未全程在場見聞。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本件公證遺囑之效力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