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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3447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⑴甲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第一審訴訟敗訴。甲之親戚乙見狀,即與甲約定:「乙 為甲在繼承遺產爭訟事件上出庭作證、提供其他證人資料,並找律師打官司,乙 分擔二分之一律師費用,甲則於勝訴判決取得遺產時,應將其所取得遺產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與乙。」(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呱

(一)甲乙之約定無效

1.    民法72: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言。蓋基於契約自由,當事人可自行創設法律效果,然為避免社會脫序,故規定凡法律行為違反此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應認為無效。

2.    本題中,甲乙之契約係乙為甲處理訴訟事件(包括出庭作證、提供證人資料、委任律師、負擔律師費等),並獲得遺產二分之一做為報酬,此種契約將使具有公益性之訴訟事件淪為獲取私益之手段,自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違,故甲乙之約定無效。

(二)丙丁之約定無效

1.    民法72: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題中,丙丁之契約,係由不具律師資格之丁為丙處理訴願及訴訟事宜,並淤定若能依法收回,則丙戌之父所取回土地之二分之一之價額做為報酬。

2.    按為取得律師資格之人,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份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做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72之規定,應屬無效。據此,應認丙丁間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