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之約定無效
1. 民法72: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言。蓋基於契約自由,當事人可自行創設法律效果,然為避免社會脫序,故規定凡法律行為違反此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應認為無效。
2. 本題中,甲乙之契約係乙為甲處理訴訟事件(包括出庭作證、提供證人資料、委任律師、負擔律師費等),並獲得遺產二分之一做為報酬,此種契約將使具有公益性之訴訟事件淪為獲取私益之手段,自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違,故甲乙之約定無效。
(二)丙丁之約定無效
1. 民法72: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題中,丙丁之契約,係由不具律師資格之丁為丙處理訴願及訴訟事宜,並淤定若能依法收回,則丙戌之父所取回土地之二分之一之價額做為報酬。
2. 按為取得律師資格之人,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份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做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72之規定,應屬無效。據此,應認丙丁間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