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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5537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105年 | 選擇題數:25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25)

申論題 (3)

二、甲大學指考成績甚佳並於放榜後,與友人一夜狂歡,在未經父親同意下,甲駕駛父 親所有之一般轎車載友回家。因在路上蛇行,被警察攔停,甲經接受測試檢定後, 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但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之標準。此外 警察發現,甲根本未領有駕照。針對甲未領有駕照且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如何處 罰?(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 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三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 駛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