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軍校不可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本文採取"兩行為併行禁止原則",是行政契約關係中行政機關所為通知僅係單純契約意思表示行使,軍校通知甲應繳納違約金,除非行政契約關係中甲和軍校有簽訂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否則此違約金並非行政處分,不具執行力,軍校不得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軍校如欲取得執行名義,自應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才可對甲執行。
(二)甲未繳納賠償金額,學校不得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