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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5537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某軍事學校公費學生,因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學校乃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 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6 章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核予退學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要求甲應賠償在校費用共計新臺幣 123,022 元。學校以信函通知甲應於文到後 45 日內賠償該等金額。

申論題內容

⑵經學校多次催繳後,甲仍未繳納,學校得否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昱程

(二)軍校不可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本文採取"兩行為併行禁止原則",是行政契約關係中行政機關所為通知僅係單純契約意思表示行使,軍校通知甲應繳納違約金,除非行政契約關係中甲和軍校有簽訂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否則此違約金並非行政處分,不具執行力,軍校不得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軍校如欲取得執行名義,自應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才可對甲執行。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甲與軍事學校之間為「行政契約」,故不得以行政執行方式強制執行,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確認甲有公法上金錢賠償義務後,再以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為之。以下說明: 1.行政契約關係:甲與軍事學校之間為行政契約關係,由於行政契約的訂定係雙方彼此處於「平等地位」所訂定之合意,故在行政契約確認之後,行政機關不得再逕行做成行政處分,下命甲做成特定給付或行為。 2.例外狀況:惟仍有部分行政契約關係仍得做成行政處分之狀況,例如:全民健保中,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義務之健保特約單位仍能做成行政處分命其停業,惟此例外僅限於法律上有特別規定者。 3.行政機關追討方式:當兩造法律上關係為行政契約,軍事學校應先行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確認甲有公法上金錢賠償義務,且於判決確定後,以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由地方法行政訴訟庭進行行政契約給付之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thes40423
(2) 在行政執行法中規定,若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相對人逾期不繳納時,得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處,由專員強制執行。 本例中,甲就讀的軍事學校並非行政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故其所做的要求金錢賠償的處分,並非行政執行法中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從而學校不得因為甲未繳納在校費用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得否併行 學者:雙行為併行禁止原則 肯定說VS否定說 反面理論127ⅢⅣ VS 104.6.1st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二)甲未繳納賠償金額,學校不得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1.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1. 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勝訴判決為名義,依行訴法第305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申請強制執行
    2.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請求權人得直接以契約內容為名義,準用行訴法第305條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申請強制執行
  2. 行政上之強制執行:
    1. 行執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2. 故執行要件之一,乃須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為執行名義
  3. 本題中甲係基於行政契約內容未履行,而由學校向之要求賠償在學費用。學校對其所為之通知乃一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自不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由學校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學校欲要求甲賠償,應依行政契約強制執行之規定,依據或準用行訴法第305條之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