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費生甲與軍校為行政契約關係,軍校不得以逕行作成下令處分,故該通知僅為觀念通知。
1.本件軍校招募之契約標的在於解決職業軍人缺乏之行政上目標,契約當事人享受國家提供之公費待遇,而公費學生在畢業後在軍中任職服務,執行相關軍事之義務,性質上屬於具有公益目的之行政契約無疑。
2.基於行政契約訂之,法律效果隨之(兩行為併用禁止原則),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可以同時併用之。是故本案中之軍校僅係行政契約之一造當事人,自不容許軍校在契約關係中有做成行政處分的權利,故該通知書並非行政處分,僅為契約上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屬於觀念通知。
3.此通知書為觀念通知,不具有訴之利益,故甲不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機關應予以不受理決定。
甲與軍事學校之間為「公費學生」之關係,是「行政契約」。故該通知賠償之信函之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故不得提起「訴願」,以下說明: 一、甲不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之概念:當行政機關做成違法不當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或利益時,人民得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亦適用之。 (二)訴願之要件: 1.訴願要件包括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存在 2.人民權益受到侵害 3.行政處分與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向有管轄之訴願單位提起 5.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三)因軍事學校之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故甲不得提起訴訟。 二、甲若提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依照行政訴願法第77條,訴願若有以下情況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1.於法定期間內口頭提起訴願,但未在法定期間內補正訴願書 2.訴願人無訴願能力,逾期未能補正,由具備訴願能力人代理之 3.於訴願標的不具有管轄權(如:私法上關係) 4.對於已做成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決定再次提出訴願 5.行政處分不存在 6.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未由其首長代表提出訴願 7.訴願書不合程式,逾期未能補正 8.法人、團體未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擔任訴願人 (二)小結:由於行政處分不存在,故訴願受理單位應對甲做出「不受理」之決定。
(1)得否提起救濟 應視信函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最高法院104年6月第一次聯席會議
a.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c.形式行政處分
d.無效的行政處分
決議採觀念通知
因此不得提起訴願
受理機關應依訴願法77條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