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5537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某軍事學校公費學生,因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學校乃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 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6 章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核予退學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要求甲應賠償在校費用共計新臺幣 123,022 元。學校以信函通知甲應於文到後 45 日內賠償該等金額。

申論題內容

⑴甲對此通知不服,得否提起訴願救濟?如甲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何種決 定?(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昱程

(一)公費生甲與軍校為行政契約關係,軍校不得以逕行作成下令處分,故該通知僅為觀念通知

1.本件軍校招募之契約標的在於解決職業軍人缺乏之行政上目標,契約當事人享受國家提供之公費待遇,而公費學生在畢業後在軍中任職服務,執行相關軍事之義務,性質上屬於具有公益目的之行政契約無疑。

2.基於行政契約訂之,法律效果隨之(兩行為併用禁止原則),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可以同時併用之。是故本案中之軍校僅係行政契約之一造當事人,自不容許軍校在契約關係中有做成行政處分的權利,故該通知書並非行政處分,僅為契約上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屬於觀念通知。

3.此通知書為觀念通知,不具有訴之利益,故甲不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機關應予以不受理決定。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甲與軍事學校之間為「公費學生」之關係,是「行政契約」。故該通知賠償之信函之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故不得提起「訴願」,以下說明: 一、甲不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之概念:當行政機關做成違法不當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或利益時,人民得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亦適用之。 (二)訴願之要件: 1.訴願要件包括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存在 2.人民權益受到侵害 3.行政處分與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向有管轄之訴願單位提起 5.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三)因軍事學校之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故甲不得提起訴訟。 二、甲若提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依照行政訴願法第77條,訴願若有以下情況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 1.於法定期間內口頭提起訴願,但未在法定期間內補正訴願書 2.訴願人無訴願能力,逾期未能補正,由具備訴願能力人代理之 3.於訴願標的不具有管轄權(如:私法上關係) 4.對於已做成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決定再次提出訴願 5.行政處分不存在 6.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未由其首長代表提出訴願 7.訴願書不合程式,逾期未能補正 8.法人、團體未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擔任訴願人 (二)小結:由於行政處分不存在,故訴願受理單位應對甲做出「不受理」之決定。

詳解 提供者:kyujoyce

(1)得否提起救濟 應視信函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最高法院104年6月第一次聯席會議

a.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c.形式行政處分

d.無效的行政處分

決議採觀念通知

因此不得提起訴願

受理機關應依訴願法77條不受理判決

詳解 提供者:Chiao Chen Chung
(1) 軍事學校公費生,因德行成績不及格,被退學及類此處分,影響該軍校生受教育權重大,可以提起救濟。需先用盡所有校內申訴管道,無法得到救濟後,使得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如甲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本尊重學校自治,對於德行成績考核標準予以尊重,只對此退學處分是否有違法性做審查,僅有裁量顯然違法不當時,得於撤銷或變更。
詳解 提供者:我要當警察!! 106要上榜!!
此通知信函為觀念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不得提起訴願。 受理訴願之機關應予以不受理決定。
詳解 提供者:枝葉
1、特別權力關係 影響學生身分之得喪及受教權利,應給予救濟之機會 應於用盡校內申訴程序(申訴、再申訴途徑,等同於訴願)後,若申訴未果,再提起行政訴訟。 故甲若對此通知不服,其救濟管道應為先於校內提起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訴願作為救濟途徑。 2、承上題,甲提起之訴願根據訴願法第77條乃屬第8項:「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詳解 提供者:吳仲騏
答:(1).甲可以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公費生屬行政契約(參陽明醫學院公費留學#348)
詳解 提供者:如鷹展翅上騰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