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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5537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大學指考成績甚佳並於放榜後,與友人一夜狂歡,在未經父親同意下,甲駕駛父 親所有之一般轎車載友回家。因在路上蛇行,被警察攔停,甲經接受測試檢定後, 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但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之標準。此外 警察發現,甲根本未領有駕照。針對甲未領有駕照且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如何處 罰?(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 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三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 駛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昱程

(一)系爭甲應受罰額最高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1.本案無刑法和行政罰競合適用之問題

本案中甲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之標準,故沒有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討論必要。若是本案有競合之適用,參照釋字第503號解釋,大法官明確表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除了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競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原則上不得重複處罰。

2.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24條係採納釋字第503號解釋之意旨而為規定。依該法規定,一行為受到多數行政罰而均應處以罰暖時僅依法定罰暖最高之規定裁罰;若有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或沒入,因另有其他行政目的存在,並得併行裁處。本案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由罰鍰額度最高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甲之多項行為觸犯多項行政罰,應分別處以罰鍰及相關行政罰規定,並接受不利裁處。甲之「多項行為」包括「無照駕駛」及「飲酒駕車」,由於分別為兩項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故應分別裁處之,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以下分述: 1.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9000元~15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保管汽車之作為非行政罰,而是管制性處分,避免甲再行駕車繼續違反行政上義務,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用路人安全。 2.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6000元~12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3.裁處注意原則:行政機關進行裁處時,須注意裁量基準,秉持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行政罰法 1.無照及酒態駕駛得否併罰 2.大學生要區分是否為成年人,若是,單獨處罰違反義務人甲,若否法定代理人得否併罰?
詳解 提供者:106 Police 上榜
○‧一五
詳解 提供者:yun喵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