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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44139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44139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分別舉出一例說明何謂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與行政私法行為?又行政私 法行為是否受平等原則之拘束?(25 分)
⑴路人甲經過該處農地,發現上述違法情形,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 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拍照寄送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函覆:「經查並無 台端所舉事實,檢舉不 成立」,請問甲對於函覆內容能否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⑵甲亦將資料寄送環保團體,環保團體乃依同法第 72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 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 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 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 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提起訴訟。試問此時環保團體提起訴訟與受害人民提起訴訟的意義有何不同?(25 分)
三、某家夜夜人聲鼎沸的夜店設於封閉式建築內,對外窗均以廣告帆布封住,僅設有單 一出口,而無其他逃生出口,亦無符合消防法子法「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消 防安全設備。多年來市政府依照消防法規定對業者實施檢查與複查,針對上述違規 事項均命其限期改善並處以罰鍰,而未命其不得再使用該建物營業,直到某次發生 大火,多人命喪火窟。請問市政府對罹難者家屬是否負有國家賠償責任?(25 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 1 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 命財產,特制訂本法。」 消防法第 6 條:「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 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 檢查及複查。…」 消防法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