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罹難家屬可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提起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