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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4413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家夜夜人聲鼎沸的夜店設於封閉式建築內,對外窗均以廣告帆布封住,僅設有單 一出口,而無其他逃生出口,亦無符合消防法子法「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消 防安全設備。多年來市政府依照消防法規定對業者實施檢查與複查,針對上述違規 事項均命其限期改善並處以罰鍰,而未命其不得再使用該建物營業,直到某次發生 大火,多人命喪火窟。請問市政府對罹難者家屬是否負有國家賠償責任?(25 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 1 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 命財產,特制訂本法。」 消防法第 6 條:「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 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 檢查及複查。…」 消防法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duck

是,罹難家屬可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提起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