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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原課稅處分此時是否仍然存在?(12 分)
⑵其效力為何?(13 分)
二、行政機關基於例行的業務查核,對於轄區內某特定食品工廠(甲工廠)之產品與 原料進行採樣化驗,此一蒐證行為,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請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⑴公務員服務法: 張三原任職於某縣政府之稅務局,具有律師資格,依法辦理退休後,願意繼續貢 獻所學,在同縣律師公會登錄執行律師業務,並受民眾委任處理稅務救濟案件, 試問:張三之行為有無違反相關公務員法之規定?(12 分)
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 事措施。」其所稱「其他人事措施」是否包括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臨時人員」?(13 分)
四、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 之程序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