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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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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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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 之程序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ary Yang
丙等未改變身分,蓋以申訴再申訴救濟之
詳解
提供者:劉俊廷
申訴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軒華
考績列為丙等的救濟程序,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