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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389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詳述理由回答如下二個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公務員服務法: 張三原任職於某縣政府之稅務局,具有律師資格,依法辦理退休後,願意繼續貢 獻所學,在同縣律師公會登錄執行律師業務,並受民眾委任處理稅務救濟案件, 試問:張三之行為有無違反相關公務員法之規定?(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anyi0528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有期徒刑、罰金」係屬刑法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