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有期徒刑、罰金」係屬刑法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