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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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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4479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請從行政處分之附款對行政處分效力之影響,以及附款本身得否作為行政執行之執 行名義的觀點,說明「停止條件」、「解除條件」及「負擔」等三種附款之差別。 (30 分)
二、關於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時,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定有「停止執行」制度;而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第 27 條針對行政處分,亦 定有「行政執行」制度。試分析說明停止執行的「執行」概念,與行政執行的「執 行」概念的同異性。(30 分)
⑴該路平契約究係一種民事契約,抑或行政契約?(10 分)
⑵若該路平契約中約定,甲若給付不完全,應向 A 縣政府支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 如嗣後甲確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者,A 縣政府得否逕以行政處分命甲支付違約金? (10 分)
⑶若 A 縣政府以「行政處分函」命甲支付違約金,如甲不服該函,應如何尋求救濟? 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有無先行訴願的必要?又,此一救濟問題,是否因 A 縣政 府得否作成命支付違約金之處分,而有不同?(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