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納目前德國通說,辨別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行政機關,其次契約標的為以下四者之一者,即認定為行政契約:
1.作為實施公法手段者
2.內容是行政機關之義務者
3.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4.事項顯然偏袒行政機關者
(二)該契約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