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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4479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縣政府因其轄區內之縣道破損不堪,常造成用路人摔車,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而 與某甲公司締結「路平契約」,委其重新修整道路,鋪設柏油。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該路平契約中約定,甲若給付不完全,應向 A 縣政府支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 如嗣後甲確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者,A 縣政府得否逕以行政處分命甲支付違約金? (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原則上不得另行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為之法律效果隨之。例外,除法法律有另行規定,該行政契約得以行政處分名義要求不履行之義務者返還。 故,A縣政府對於甲支付不完全的行政契約內容不服,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勝訴後取得行政執行名義強制要求甲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