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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48539
科目:
民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成立和解契約,約定讓乙分期償債,但乙應於每月 1 日上午 10 時前將分期支票送至甲住處,如有違反即喪失分期利益。設乙於如期交付數次支票 後,有一次因交通阻塞,於上午 10 時 30 分始送達支票,雖曾先以行動電話向甲說 明原因,但甲仍拒絕受領,並訴請乙償還所餘全部債款。設法院調查發現,雙方約 定上午 10 時前交付分期支票,目的在使甲能於上午 11 時前軋入銀行進行票據交換, 另甲之往來銀行設在甲住處附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⑴若 A 電腦公司仍向甲請求返還上開新台幣十萬元之借款,甲是否有理由拒絕 A 電腦公司之請求?(10 分)
⑵此外,A 電腦公司尚得向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 (15 分)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 A 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三分之一。三人就 A 地之 管理,達成如下協議:「A 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 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為確保甲在 A 地之投資收益,A 地在十年內,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五年後,乙、丙二人因 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共同出賣於丁,並辦妥登記。丁受讓應有部分後,認 為 A 地由甲經營收費停車場,不符經濟效益,乃與甲協商,願意支付一筆對價,請 求甲將 A 地交由其經營餐廳。由於甲在 A 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收入頗豐,因而 拒絕丁之請求。丁之請求遭甲拒絕後,隨即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A 地。 針對丁之起訴,甲提出如下之抗辯:第一,乙、丙二人,未經甲之同意即將各自應 有部分轉讓於丁,對甲不生效力;第二,依據甲、乙、丙三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 得請求分割之協議,丁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自不得請求分割 A 地。 針對甲之抗辯,丁提出如下之反駁:第一,乙、丙二人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 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當然發生效力;第二,甲、乙、丙三 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之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丁自始不知 此一協議存在及其內容為何,自不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第三,此一協議,自成立 迄今已逾五年,其約定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期限太長,顯不合理,應不生效力。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法律爭點,附理由分析說明甲與丁上開主張,何者有理由,何 者無理由。(25 分)
四、因戶政機關駁回甲男乙女結婚登記之申請,甲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期 間甲赴大陸認識丙女,並於大陸結婚,婚後甲丙返台,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 籍人員告知甲先前之行政救濟為有理由,准許甲乙之結婚登記,因而不受理甲丙結 婚登記之申請,此時丙已懷有胎兒 A,甲一時怒急攻心而死,留下鉅額債務。試問: 甲之繼承人為何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債務應負何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