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於今年夏天大學畢業後,乃向其開設網咖之鄰居乙借款新台幣十萬元,作為暑期
至英國劍橋大學遊學之費用。乙素來對甲照顧有加,除無息借貸予甲上開新台幣十
萬元之金額,且未定返還期限外,又同意接受甲之引薦,聘僱甲之同學丙,至其網
咖工作,然而丙不僅態度散漫,更於上班時間內上網大談戀愛,乙仍對其百般容忍。
六個月後,乙因資金調度失當,只好將其對甲之新台幣十萬元借款債權以新台幣八
萬元之代價出售予與乙素有往來之 A 電腦公司,雙方約定俟 A 電腦公司付清新台
幣八萬元之價款後,乙始為借款債權之讓與。然而 A 電腦公司於買賣契約成立後之
翌日即給付新台幣八萬元之價款予乙,乙立即囑託丙將有關借款債權讓與之情事告
知甲,惟因丙之疏失竟向甲告知:「乙即刻將讓渡其借款債權予 B 電腦公司。」於
丙通知甲後不久,乙即讓與該借款債權予 A 電腦公司。
不知情之甲信賴其同學丙之通知,俟甲自其雙親處取得一筆為數可觀的壓歲錢後,
再加上甲幾個月來微薄之薪資,甲乃交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予 B 電腦公司,以清
償其先前向乙之借款,不知情之 B 電腦公司之職員丁,因此亦代 B 電腦公司受領此
一款項。
基於上述之事實,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