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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9465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9465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中央銀行與 A 銀行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⑵中央銀行自訂之作業準則是否足以作為將貸款與否之決定權限移轉給 A 之依據?
⑶甲若認為 A 銀行之決定有誤時,應針對何者、提出何種救濟?
二、何謂重覆(複)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二者應如何區分?其區分有何實益? (25 分)
⑴上述疏濬契約為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⑵由於本案同時構成竊盜砂石罪,則於法院審理期間,該停權處分,是否仍為有效? 倘法院最後判決無罪,則該停權處分是否受有影響?
⑶由於颱風季節將屆,對被破壞之河道,水利局依法得採取何種手段,要求該公司 予以回復?
四、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屆期換照時,經當時主管機關之行政院新聞局所設審查委員 會審查結果,以其負債比例過高、財務結構不健全為由而遭否准。此一否准處分經 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並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另為 處分。其後因組織改制,系爭事件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管轄,於重新 申請換照時,NCC 通過「撤換分流」之換照原則,即認為事業執照之屆期換發, 應與平時之行為管制分流,故許可其換照。受處分人旋即認為第一次否准換照處 分為違法,經向 NCC 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後,改向台北地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試問:行政爭訟之「違法」與國家賠償訴訟之「不法」,其性質有何不同?又國 家賠償法之「不法」與「過失」二項要件,於本案如何認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