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屆期換照時,經當時主管機關之行政院新聞局所設審查委員
會審查結果,以其負債比例過高、財務結構不健全為由而遭否准。此一否准處分經
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並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另為
處分。其後因組織改制,系爭事件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管轄,於重新
申請換照時,NCC 通過「撤換分流」之換照原則,即認為事業執照之屆期換發,
應與平時之行為管制分流,故許可其換照。受處分人旋即認為第一次否准換照處
分為違法,經向 NCC 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後,改向台北地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試問:行政爭訟之「違法」與國家賠償訴訟之「不法」,其性質有何不同?又國
家賠償法之「不法」與「過失」二項要件,於本案如何認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