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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96年 - 096年地方戶政(三等)#15293
96年 - 096年地方戶政(三等)#15293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由如下: 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
二、民法第 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
三、甲乙婚後育有一女丙(現今三歲),約定從父(甲)姓。後因甲屢次毆打乙丙母女,乙乃請求離婚,甲大怒雖同意離婚,但揚言斷絕與乙丙之一切關係,將乙丙驅離甲之住處,並變更丙之姓氏為母姓。不久甲死亡,遺有財產二千萬元,甲之母丁拒絕讓乙丙奔喪,並主張甲乙離婚後,甲所收養之戊始為甲之子女,丙已從母姓,非甲之子女。有理否?
四、甲乙婚後甲外出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並無子女。後甲有外遇並育有一子丙,甲定期寄生活費給丙母丁。乙心灰意冷,要求與甲離婚,甲未同意卻突然死亡。丙之母丁請求繼承遺產,乙主張應先將甲剩餘財產之一半給予乙後,其他始列入遺產,包含婚後甲工作所得財產現金五百萬元、婚後購買的房屋一棟,登記於甲名下,價值一千萬元以及甲繼承遺產五百萬元。乙有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