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撤回通知或先時到達之可能性,但可參考德國民法第132條規定給予適當之回應:
(一)民法第153條規定略以,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二)依題意,在電子商務上因透過網際網路做成意思表示,於發出後即無撤回通知或先時到達之可能性,立法上可參考德國民法第312條之規定,即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為意思表示前,提供適當有效之技術使其可辨識輸入之錯誤並加以更正,使其撤回權不受影響。本國可參考德國之立法,另訂其他方式以視為撤回權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