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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地方戶政(三等)#1529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第 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尤怡禎

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撤回通知或先時到達之可能性,但可參考德國民法第132條規定給予適當之回應:

(一)民法第153條規定略以,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二)依題意,在電子商務上因透過網際網路做成意思表示,於發出後即無撤回通知或先時到達之可能性,立法上可參考德國民法第312條之規定,即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為意思表示前,提供適當有效之技術使其可辨識輸入之錯誤並加以更正,使其撤回權不受影響。本國可參考德國之立法,另訂其他方式以視為撤回權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