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理由
1.依據民法第967條第一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丙之父母甲乙雖已離婚,但血親的認定並不因為婚姻是否存續.子女姓氏是否相同而有所改變
2.在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惟本題甲雖於生前表示與乙丙斷絕一切關係.但卻未對甲有任何重大侮辱或虐待之情事,因此不符合本條之要件,因此仍有繼承權
3.結論:甲雖與乙丙斷絕一切關係,但丙仍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仍可與戊同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一. 甲乙之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西之一ㄈ凹對ㄊ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合法裁定離婚, 甲為離婚事由之過錯方,其斷絕血緣之發言無法律上之效力, 根據民法1116-2, 幕府對於未成年子養扶養之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二. 丙仍為甲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