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一、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本條所指「法律」之意涵及範圍為何?憲法法庭判決是否屬之?(25分)
二、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手勢,及交通號誌(紅綠燈之指揮交通)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認為其作成或設置屬違法,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分)
三、主管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就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及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得為必要之限制,其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說明之。(25分)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0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發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請說明本執行注意事項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