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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30168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3016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 B 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 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 凌,並建議應解聘 B,管制 4 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 2 年,以儆效 尤。B 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 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 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 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1 條第 2 項: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 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 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 分之輕重。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 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等一定拘束關係? 請分析之。 (25 分)
二、某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中,其董事 A 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故 意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涉有詐欺破產罪,其被害人數逾百 人,被害金額約新臺幣二千餘萬元。內政部移民署依「國民涉嫌重大 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 準」第 2 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 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 犯罪」 ,於接獲相關檢警機關通知後,應即禁止 A 出國。惟移民署錯看 法條,誤以為相對人須同時滿足「被害人數與被害金額」兩項要件, 認不應禁止其出國,是並未據以執行。A 經探詢移民署承辦人員後, 閱讀相關規定,獲知竟未遭限制出境,大喜過望,遂即快馬加鞭,在 機場航空公司櫃檯以現金購買頭等艙機票前往美國,但於辦理出境手 續時,因相關人員查詢資料而存疑,後於現場決定不准 A 出境,致其 蒙受機票與美國數日住宿費之損失,A 遂向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請 問 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臺北市立圖書館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實施臺北市立圖書館影 視拍攝須知,該須知第 5 點第 4 款明定,如有未依申請範圍拍攝之情形, 該館得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現有民眾 A 向臺北市立圖書館 B 分 館,申請非商業影片拍攝,經核准後即進行拍攝作業,惟過程中發生是 否有逾原申請範圍之爭執,B 分館即援引前開拍攝須知相關規定,立即 要求 A 停止拍攝工作,並即刻離開該館,A 則以系爭須知無法律依據, 不符法律保留原則,圖書館乃公共空間、渠等並無干擾環境安寧及衛生 等情事,拒絕離開,並認 B 分館違法。請分析之。(25 分)
四、政治受難者 A 數十年前因涉入政治案件而遭法院判處 6 個月有期徒刑, 但得易科罰金,A 當時亦如實繳納罰金在案。現 A 之案件,經認定確屬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之 1 所稱國家之司法不法行為,A 已死亡,其 家屬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10 條規定: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 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 之」 ,請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賠償其「與罰金數額相當」之被剝奪的財產。請分析 A 之家屬的主張是 否有理由?如遭基金會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