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某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中,其董事 A 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故 意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涉有詐欺破產罪,其被害人數逾百 人,被害金額約新臺幣二千餘萬元。內政部移民署依「國民涉嫌重大 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 準」第 2 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 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 犯罪」 ,於接獲相關檢警機關通知後,應即禁止 A 出國。惟移民署錯看 法條,誤以為相對人須同時滿足「被害人數與被害金額」兩項要件, 認不應禁止其出國,是並未據以執行。A 經探詢移民署承辦人員後, 閱讀相關規定,獲知竟未遭限制出境,大喜過望,遂即快馬加鞭,在 機場航空公司櫃檯以現金購買頭等艙機票前往美國,但於辦理出境手 續時,因相關人員查詢資料而存疑,後於現場決定不准 A 出境,致其 蒙受機票與美國數日住宿費之損失,A 遂向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請 問 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