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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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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3389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間有何差異?(10 分)
⑵若乙為無權代理,則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15 分)
二、甲與乙協議離婚,雙方同意由甲擔任其子女丙、丁之親權行使人,並共同負擔丙、 丁之扶養費用,但是離婚十年來乙從未支付丙、丁之扶養費,甲以乙不當得利為理 由,向法院請求乙支付扶養丙、丁十年應負擔之扶養費,乙主張並無不當得利,且 扶養費之請求權應為一年,故甲僅得請求最近一年之扶養費。請問:甲是否得依據 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消滅時效是否為一年?(25 分)
⑴銀行之抵押權是否仍存在?其債權是否還有擔保物權?(14 分)
⑵若甲於原地重新建築一棟房屋,則該房屋是否有銀行之抵押權?(11 分)
四、甲、乙為夫妻,甲於結婚一年後篤信宗教,每個月皆離家十天以上,前往山中道場 靈修並擔任道場清潔炊事志工,甲、乙二人於數年間每次於甲結束靈修返家時皆發 生爭吵,於某次激烈爭吵後,乙趁甲離家前往山中道場時,將家中門鎖更換,並且 於甲返家時拒不開門,甲遂憤而長居道場,不再返家。乙訴請法院離婚,甲則主張 乙拒絕其返家,並且乙有酗酒及賭博之惡習,亦應對婚姻難以維繫負責,以資抗辯。 試問乙是否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