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墊付之扶養費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支付
所謂不當得利乃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不當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
其請求權之成立要件要有四,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損害、3
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4、「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故
依題所示甲乙約定共同負擔丙丁扶養費用,然乙十年應負擔之扶養費從未支
付,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蓋因:⑴乙受有
「應支出而未支出」扶養費之利益⑵甲受有「額外支出」墊付扶養費之損害
⑶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⑷甲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
因。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長期時效 ,扶養權人丙丁也可向乙請求扶養費
之給付,反之墊付扶養而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又屬不同之請求權且是一次請
求之債,故應無短期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