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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33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協議離婚,雙方同意由甲擔任其子女丙、丁之親權行使人,並共同負擔丙、 丁之扶養費用,但是離婚十年來乙從未支付丙、丁之扶養費,甲以乙不當得利為理 由,向法院請求乙支付扶養丙、丁十年應負擔之扶養費,乙主張並無不當得利,且 扶養費之請求權應為一年,故甲僅得請求最近一年之扶養費。請問:甲是否得依據 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消滅時效是否為一年?(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修

:(一)墊付之扶養費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支付

    所謂不當得利乃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不當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

    其請求權之成立要件要有四,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損害、3

    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4、「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故

    依題所示甲乙約定共同負擔丙丁扶養費用,然乙十年應負擔之扶養費從未支

    付,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蓋因:⑴乙受有

    「應支出而未支出」扶養費之利益⑵甲受有「額外支出」墊付扶養費之損害

    ⑶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⑷甲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

    因。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長期時效 ,扶養權人丙丁也可向乙請求扶養費

    之給,反之墊付扶養而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又屬不同之請求權且是一次請

    求之債,故應無短期時效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張彥棋
一.甲是得依據 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 1.民法179規定不當得利要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 者, 亦同. 如題,乙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故甲是得依據 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 2.扶養費正常來講請求權是5年,但是甲請求的是10年間從未支付之扶養費,故無短期時效消滅之規定 應依民法125條規定其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