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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4390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將其市價新臺幣(下同)45 萬元的收藏品 A 瓷器以 50 萬元出售予乙,乙先支付 10 萬元,並約定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支付剩餘價金及交付買受物 A。4 月 5 日, 甲在整理收藏品時,不慎將 A 打破。對該筆買賣感到後悔的乙,能否向甲請求償還 已經支付的 10 萬元價金?(25 分)
二、甲到 C 公司的電影院看電影時,皮夾掉電影院內,內有現金 24000 元。C 公司聘僱 專職清潔電影院的乙,於打掃時拾獲甲的皮夾,逕送當地派出所招領,該派出所通 知甲於次日領回。七個月後,乙向甲要求支付相當於皮夾內現金金額的二成,即 4800 元的報酬。甲得否拒絕支付?(25 分)
三、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 102 年年初協議離 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 900 萬元;婚後財產總值 600 萬 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 400 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 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 40 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 分)
四、受輔助宣告的乙遭丙開車違規撞傷,乙在其輔助人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丙簽訂和 解契約,約定「丙賠償乙 30 萬元;乙放棄刑事告訴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嗣後, 甲得知乙、丙的和解約定,因乙實際受到的損害遠高於 30 萬元,而表示反對。因 此乙改為向丙請求 50 萬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丙主張,對乙僅有依該和解 契約的 30 萬元賠償義務,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