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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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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439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4390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 102 年年初協議離 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 900 萬元;婚後財產總值 600 萬 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 400 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 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 40 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ewwa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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