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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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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099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模擬預試刑法#49625
科目:
公職◆刑法 |
選擇題數:
6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法
選擇題 (6)
1 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 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 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 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乙、丙及丁四人之刑責的論處何者不正確 ? (A)丙、丁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影響教唆人的刑事責任,甲僅 應負教唆殺人未遂刑責 (B)丙、丁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之行為,已逾越原來 教唆的範圍,甲不必就此部分負擔刑責 (C)乙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基於共同正犯一 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應負共同殺人既遂罪責 (D)丙、丁受甲之唆使,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 是為客體等價的錯誤,並無阻卻殺人故意之效果,仍應負殺人 既遂罪的共同正犯刑責
2 酒店老闆甲,因酒客丙屢次白吃白喝,酗酒滋事,早心生不滿。 某日,見丙又進店內索飲,乃將砒霜放入威士忌酒內,令不知情 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丙喝下後,當場毒發暴斃。有關本案 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C)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已刪除】
複選題
3 下列關於沒收的陳述,何者為非? (A)違禁品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不以主刑之存在為 前提 (B)實務見解認為,賭博場所仍能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予以沒收 (C)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 沒收 (D)實務見解認為,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 物如果屬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 禁情形為斷
4 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持開山刀,翻越圍牆,進入台北市郊某乙所 有之豪宅內行竊,經報警移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之刑責的論處何 者正確? (A)甲之竊盜行為,同時兼備數款加重情形,應依刑法第 55 條想 像競合犯處斷 (B)甲之竊盜行為,加重情形有數款,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論處 (C)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50 條之罪數併罰 (D)甲祇成立刑法第 321 條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 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
5 下列關於刑法第 241 條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陳述,何者正確? (A)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而帶走未成年人,即便違 反被誘人的意思,也不成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B)略誘是指以強暴或脅迫等非和平之手段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 配之下,如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則屬和誘而非略誘 (C)和誘未滿十七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 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並不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6 下列關於偽造文書罪之陳述,何者不正確?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 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 (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 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 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 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