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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純申論)#1408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 條之2 第2 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y
行政處分 得給予補陳訴之機會,不影響
詳解 提供者:必定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