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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純申論)#14083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純申論)#1408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臺北市某商圈的住宅區有數百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 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商店,含餐廳、書店、夜店、服裝店及攤販等,臺北市政府認為違規商店過多,且因數十年均未取締,所以決定只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及沒有商業登記證之店家。從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討論臺北市政府決定之合法性。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 81 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 條之2 第2 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