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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夫乙妻生育有子女丙、丁二人。因丙對甲、乙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甲明確表示丙 不得繼承其遺產。(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甲剝奪丙之繼承權後,丙與其配偶始生育庚。甲死亡後,庚得否代位繼承?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二)甲剝奪丙之繼承權後,丙與其配偶始生育庚,爾後甲才死亡,庚仍然得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1.如被代位繼承人於喪失繼承權後,始出生之子女,有無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容有爭議

(1)否定說:

認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以後,其後來出生之子女均無代位繼承權。

(2)肯定說:

依§1140文義解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依法是否具備代位繼承之要件,自應以「繼承開始」之時點為準,管見從之。

2.結論:基於代位繼承之立法意旨,為照顧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以肯定說為宜。本題,庚係於甲死亡前即已出生,而代位繼承之發生時點係在繼承開始時(§1147參照),因此,丙在甲死亡前既已存在,自得享有代位繼承之利益,因此庚得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