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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職員級)甄試_第3職等人員/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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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職員級)甄試_第3職等人員/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2857
科目: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職員級)甄試_第3職等人員/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2857
科目:
民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甲1、甲2......甲50等人為某某光明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該社區B棟樓之一樓設為公共使用空間(共五十坪),問該社區之管委會可否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以過半數決議:「同意出賣及處分該一公共使用空間,並以該處分所得另購坐落附近某地號之50坪土地,且新蓋一新建物以補足因前開處分所缺之公設坪數。」管委會據此乃以全體住民名義而為出賣上開空間及新購地行為。問該等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管委會得否進而以全體住民名義移轉該公共使用空間之所有權予新買受人?對此不同意之住民有無救濟途徑?